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应该向哪个部门报送审查

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应该向哪个部门报送审查

既然是集体合同,就自然与个人有区别,个人可以有独立的想法和独立的决策,但集体就要有集体的样子,一个人的决定是称不上集体的决定的,只有征求过大家的同意,少数服从大多数,才是真正的集体。那集体合同究竟和普通合同有哪些区别呢?集体合同审查又有哪些既定程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集体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工会组织或劳动者按照合法程序推举的代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企业和劳动者个人。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标准的约定,以全体劳动者共同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3、功能不同: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为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设定具体标准,并作为单个劳动合同的基础和指导原则。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者和企业的劳动关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凡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一律无效,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是什么

1、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3)审查意见;

(4)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4、对异议事项重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生效:《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应该向哪个部门报送审查

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及集体合同审查程序相关的内容。其实只需依照相关法律中明确的规定操作,明白差异,按照流程一步一步来,就不会犯法律程序上的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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