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这里的“单位或个人”,是指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单位。因为财务报告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已经报出,所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不是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日期,更不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
案例
【例】
一家上市公司20×7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20×8年2月15日编制完成,注册会计师完成整个年度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20×8年4月18日,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0×8年4月22日,财务报告实际对外公布日期为20×8年4月25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8年5月6日。
解析
值得说明的是,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至公司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之间发生的事项,也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以董事会再次批准对外公布的日期为准。
在本例中,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0×8年4月22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0×8年4月25日,如果在4月22日至25日之间发生了重大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或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经调整或说明后的财务报告再经董事会批准的报出日期为20×8年4月28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0×8年4月30日,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20×8年1月1日至20X8年4月28日。[1]
新审计准则颁布后,明确规定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CPA不得签发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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