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妖塔字体侵权,纠纷的导火索是什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向佳红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

此次纠纷的导火索源于出现在《九层妖塔》电影及电影先导预告片、终极预告片出现的7个汉字,即道具《鬼族史》旧书、《华夏日报》报纸使用的汉字“鬼、族、史、华、夏、日、报”。原告向佳红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著作权人。向佳红一审起诉称,电影《九层妖塔》由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制作、发行、投资及传播,影片票房逾7亿元,并在各大主流网站由全国观众付费观看。这些道具呈现多个镜头,是整个剧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讲述影片的完整故事起到了一定的突出作用。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的上述行为未经过向佳红许可,也未给向佳红署名,严重侵害了向佳红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造成了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佳红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属于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向佳红所有。涉案电影及预告片的道具中使用的7个单字与向佳红涉案单字无明显区别,可以认定该7个单字是向佳红涉案7幅书法作品。涉案单字在涉案电影道具中不仅仅是起到表情达意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传达艺术美感的意义,再现了涉案单字的美术价值。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对涉案单字的使用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目的适当引用。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未经授权,也未向向佳红支付报酬即使用涉案单字,已经影响到了向佳红对其作品的对外授权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与向佳红对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属于合理使用。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上述使用涉案书法作品并未征得向佳红的许可,侵害了向佳红对涉案书法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在使用涉案书法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向佳红是该书法作品的作者,侵害了向佳红的署名权。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应当为此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十四万元的法律责任。由于本案涉知名电影作品《九层妖塔》,并且涉及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电影道具上的展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争议问题,一审判决单字美术作品赔偿数额较高,平均每字赔偿二万元,引起社会关注。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引导各方当事人紧密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就涉案书法作品的权属认定,电影道具中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是否违反作者的创造意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电影对作为道具呈现的作品作者是否具有署名的义务,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问题逐一表达观点,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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