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_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

审理期限是法院从受理案件后,到审结为止,法律所允许的最长时限,法院必须在审理期限内作出裁判。

在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是立案之日起六个月。简易程序是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受理后二个月,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在行政案件中,一审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二审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办理一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一、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三、行政案件:

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为45日。

四、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民事、行政、刑事再审案件,分别执行一审审理期限规定。

五、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30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6个月。

六、立案时间的计算: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七、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期间;土地行政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十三)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十四)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扩展知识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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