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刑是什么刑法_名称简介读音释义发展

墨刑是什么刑法_名称简介读音释义发展

基本信息编辑

中文名

黥刑

拼音

qíng xíng

别名

墨刑、黵刑、刺字

定义

上古五刑,肉刑

施行方法

在人脸或身体刺字,并涂上颜料

使用时期

周代-公元1911年

黥刑编辑

上古的五刑之一

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时才被彻底废除,前后沿用时间长达数千年。是封建国家刑罚制度中的正刑;在汉文帝废肉刑之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黥刑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被废除,而成为国家刑罚制度之外的一种私刑,根据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和喜怒可以随意使用。到了五代后晋天福年间之后,黥刑又正式成为封建国家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目录

1名称简介读音释义

2发展3士兵沿用

名称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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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音

qíng xíng

释义

墨刑是什么刑法_名称简介读音释义发展

黥刑

黥刑又叫墨刑,就是在犯罪人的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炭,表示犯罪的标志,以后再也擦洗不掉。如秦末农民起义英雄之一的英布,曾因触犯秦律被处以黥刑。因此《史记》中称他为“黥布”,他的传记就叫《黥布列传》。中国古代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刺刻后并涂以墨的刑罚(见五刑)。[2]墨刑起源很早,甲骨卜辞中就有记载,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中考证,卜辞中□字就是墨刑的会意字。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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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中国周代的五刑中,就出现了黥面刑,当时称之为墨刑,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1]同劓、宫、刖、杀相比,墨刑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尚书·吕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后,孔安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周礼。司刑》一节中“墨罪五百”一句话,郑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8]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其它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用刀刻。这些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人的面部神经是极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时的疼痛之状可想而知。由于伤口感染,有的犯人也会因黥面而致死。

从西周时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周初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尚书·吕刑》篇亦云:“墨罚之属千。[5]”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民众稍有小过,就要被黥面。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春秋战国时,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为城旦”成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有许多是受到黥面之刑的囚徒。[7]汉初被高祖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们就把他的名字称为黥布。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当受黥面之刑者“髡钳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剃去头发、颈上戴着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去做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此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时,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黥面,不得进入他们的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鸟充任汉朝的使节,出使匈奴时就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作人质,请求与汉和亲。有人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昼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和作为刑罚的黥面当有所区别。

汉代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晋代规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并加铜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行时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这种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头上。唐代贞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死人的头颅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黥面之刑的残酷性,由此可见一斑。

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彧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规定对犯有劫窃官杖、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一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处罚。梁天监元年(502),梁武帝萧衍又颁定黵面之刑。黵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针刺。如果犯有抢劫罪应当斩首而遇赦者,要黵面为“劫”字。这种刑罚实行的时间不长,天监十四年(515)即予以废除。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称为刺配。北宋名臣狄青年轻时也曾被刺配,后来贵显,仍保留着刺的印记,不愿除掉它。直到南宋时,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见的。

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针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样。重熙二年(1033),辽兴宗耶律真宗规定,对判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颈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时盗窃了主人的财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其颈或臂上。犯有盗窃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处死。辽代其他刑罚非常残酷,唯独黥面之刑比以前要宽大一些。

金代规定犯有盗窃罪且赃物在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者要处以徒刑,同时刺字于面部,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要处死。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数目有非常细致的条款,另外,对什么情况下免刺、什么情况下已经刺过仍要补刺等等,也有具体的规定。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要更狭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谋反叛逆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方法。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盗窃”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节比较轻微的偷摸都无须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对免刺、补刺也有明确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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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刑古代记载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顺治十一年(1654),朝廷议准,对于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要免于鞭刺。顺治十三年(1656)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1665)规定,对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说,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这样逃亡者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康熙十二年(1673)诏令,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要免于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免于鞭刺,如果是妇女单独逃亡者不能免除。这样的规定,说明清代奴婢的处境悲惨,而且逃亡现象严重,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的镇压也非常严厉。

纵观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古时刀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刺字,其残酷的程度应该说是在逐渐减弱。

黥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人类的刺面纹身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世界上各民族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大都有刺面纹身的历史,具体做法是用刀刻或针刺皮肉,和刑罚的黥面一样,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觉,因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产生刺面纹身现象的社会因素和人类的心理因素比较复杂,主要的是由于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识和图腾崇拜意识的作用,刺面纹身者所雕刺的内容主要是人们喜爱的象征美丽、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图象。黥面之刑是将刺面纹身的残酷性的一面加以发展,用作惩罚罪人的手段,它给罪人身体留下的是表示耻辱的标记,既给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压力,也对其他人起着警戒和震慑的作用。黥刑和刺面纹身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它们都是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共同的社会文化心态的反映。

士兵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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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面是指在脸上刺字刻纹,又称黵面,面涅汉初名将英布,因黥面而称黥布,但他在入军之前就黥面。士兵黥面之制,始于唐朝末年,盛行与五代十国时期。直到南宋以前,许多士兵,还在额上,双颊或手碗,臂膀等处刺字或雕镂墨纹。这种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流行了300多年。唐末,藩镇割据,争战不息。[6]当时,背叛农民起义军,投靠朝廷而成为主宰朝政的大军阀朱温,执行一种特别残酷的军纪, “凡将校有战没者,所部兵悉斩之,谓之拔队斩”。其结果是士卒“多亡逸,不敢归”,面对部众瓦解之势,朱温恼羞成怒,下令军中士兵每人皆在脸上刻字,记上所在军队的称号,并设立关卡检验盘查,凡潜逃军士,一旦被执,就将以脸上的记号送原单位处死。即令是能逃回老家,因黥面为记,乡里怕连坐也不敢收留。

另一军阀刘仁恭,在对待士兵方面,却和朱温有相同的手段。刘屡被朱打败,丧师减员严重,于是在唐天佑三年七月,规定在其控制地区卢龙镇(治幽洲,今北京)境内。凡男子15岁以上,70以下都得当兵,当兵者都得在脸上刻,“定霸都”三字(都,在唐末五代期间军队的一种称号)关佐则刺“一心事主”不刻在脸上而刻在手臂上。

中国至迟在春秋时期就有了黥刑。黥刑一般是刻纹,而不是刺字。汉文帝时一度废除黥刑以剃光头来代替这种刑法。南朝梁武帝时规定“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黥面为劫字”,把黥刑只当作轻刑而已。黥刑不仅官方有禁不绝,甚至私刑中也用。

黥面成为定制后,凡被招募入伍者,先要被察视体格是否强壮,动作是否敏捷,考选合格,脸上刺字后,才算有了军籍。[9]而应选入军籍者,较多还是自愿的。士卒有的更愿黥面以示效命决心。唐末郓洲(治今山东郓城)军阀朱瑾,为了对付朱温的大举进攻选募骁勇壮汉数百人入伍。黥双雁于额,号称“雁子都”。朱温针锋相对,临战前也招选亡命之徒组成一队,取名“落雁都”。以其子朱汉宾为指挥者,得外号“朱落雁”。后周世宗柴荣即位后,于公元955年派兵攻后蜀,蜀军迎战者被黥面,呈斧形,号称破柴都。[3]斧能劈柴,柴与柴姓谐音,寓意必胜柴军。

长期的黥面经验积累,使人们逐渐掌握了刺字技巧和现字,褪字的方法。北宋枢密使狄青,当士兵时曾黥面,成为统兵大将后,仁宗皇帝甚为器重,要他敷药以褪脸上的字,被狄青谢决。愿以面涅与士兵共勉。他还“以酒灌面,使其文显”。

南宋士兵刺字,常常作为骁勇的标志,最著名的是八字军。名将王彦率岳飞等将士7000多人大破金军,后受挫退守太行山。王部将士为表示抗金决心,“相率刺面,作赤心报国,誓杀金贼”。[4]这支队伍以刺字为荣,相互激励,迅速发展到10多万人。

黥面,后来逐渐发展为黥臂膀,黥手背。南宋隆兴元年九月,孝宗“诏诸洲招募水手,于手上刺某州水军字,以革冒代之弊”。军士刺字又成了检验员额,管理部伍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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