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概念)

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但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往往只需要一方提出即可。当然,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是满足相应的条件,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判定标准包括哪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又需要做出哪些补偿呢?

判定标准

虽然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但基于劳动合同履行是相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而言的,我们可以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角度出发,认定“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主动领取或签字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经重新就业,或者虽未重新就业但已经主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3、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合同的;

5、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属于被优先留用对象的;

6、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7、在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体消失的;

8、在诉讼期间,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9、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规定

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这样的情形:在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概念)

综上,关于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况总结的还是比较全面的,希望能为有需要的大家提供帮助,如果还涉及更为复杂有深度的问题,则需要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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